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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同时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紧跟着发布了相关问题适应性的53号公告,从十三个方面,分别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补缴税款、境外投资者需填写的信息报告表、需提交的资料等问题的执行作了具体规定,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于此同时,才实行11个月的〔201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同时间废止。政策迭代背后是什么目的?对境外投资者究竟是”利好”呢还是“收紧”,一起来听听专家的建议吧。
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掌握条件范围进一步放宽后的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的条件限制及账户限制
——条件放宽:投资方式&资金来源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细节部分:履行程序&追补享受&补缴税款&后续管理
1、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有条件限制
2、账户有限制
3、及时申报备案
4、后续不符合条件的,追究纳税责任
5、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可在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
6、实际收回的,需7日内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7、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
——其它注意事项:特殊情形+委托代理+委托时间
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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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老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 现为上海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业合伙人 主要致力为跨国公司及其在华子机构提供全面的税务咨询与顾问,协助客户解决棘手的税务疑难问题,是博泽、百特、格朗吉斯、吉博力、庄信万丰催化剂等四十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税务顾问。2014年,入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转让定价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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